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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處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 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全國主計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 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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