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公立學校主計員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
一、大專校院: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如附表六);其積分總和,依附表
    七設定各大專校院主計員額與所在學校教職員總額之比率:
  (一)年度預算金額。
  (二)建教合作及科技部、教育部補助專案研究計畫筆數。
  (三)統計報表數。
  (四)統計調查樣本單位數。
  (五)學生人數。
  (六)系所數。
  (七)所在校院教職員總數。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佐理人員一人;
    普通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四十班至七十九班,技術型、綜合型高
    級中等學校二十五班至七十九班,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八十班以上或
    設有分部、分校、進修部者得再各增置佐理人員一人。特殊教育學校
    及普通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中學部、專業群、科、綜合高
    中學程者,比照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三、國民中、小學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國民中學三十六
    班至六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七十班以上
    或教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小學六十班至
    九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一百班以上或教
    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
    未滿二十五人者,得由該管上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指派人
    員兼任,或合併設置主計機構。
四、國民中、小學之班級數累計增減未超出上次調整主計員額時之班級數
    三班者,得暫不調整主計員額數。
〔立法理由〕
一、明定公立學校主計員額設置之類型及基準。
二、本條係參酌主計員額設置原則第四點、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第五
    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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