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
加具意見,邀集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程
會、科技部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
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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