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接受本辦法之補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
  補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需求強度規定。
  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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