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社區發展協會應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一、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二、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三、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四、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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