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行緊急災害應變措施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各一次,並 製作成演習紀錄、演習自評表及檢討改善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備查。 前項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之主題、時間與相關內容,應於醫院緊急災害 應變措施計畫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