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行緊急災害應變措施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各一次,並
  製作成演習紀錄、演習自評表及檢討改善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備查。
  前項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之主題、時間與相關內容,應於醫院緊急災害
  應變措施計畫中載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