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工作場所外應設置休息室、浴室等供員工使用。
製造加工區域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並以合乎衛生安全之方式適時處理
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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