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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防治教育與宣導;就學、就業或就養之協助)
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 播媒體協助進行。 主管機關於罕見疾病病人就學、就業或就養時,應協調相關機關(構)協 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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