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其主成分屬新成分或有新用途、新限量者,
應依附表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但前條第二項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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