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使用之罐頭食品容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進廠時,應抽取適量樣罐,檢查其品質及清潔等。
  二、存放場所應合乎衛生標準。
  三、金屬罐、玻璃瓶等容器使用前應洗滌乾淨,其方法為將容器倒置並
      以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沖洗為準。
  四、在輸送、搬運、裝罐等過程中應避免碰傷,並防止夾雜物之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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