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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學校各班導師應協助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前應向學生說明 健康檢查之意義、項目與注意事項、並將學生平日健康情況提供檢查人 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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