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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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