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
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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