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缺乏學歷證件時,以左列之規定補救之。
  一、報考專科以上學校轉學生及研究所新生,其學歷證件遺失時,應報
      請教育部查案證明。
  二、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缺乏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時,准繳驗左
      列證件以同等學力報考,但不受同等學力錄取比率之限制。
    (一)教育部發給之同等學力證明書。
    (二)國防部發給之隨營補習教育高中同等學力證明書及在營知識青
          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三)輔導會發給之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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