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檢附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或前條第一項證明文件,向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申請輸出檢疫;經檢疫符合輸入國要求並取得第二條第一項之輸
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前項輸出鳥類來自不同飼養場所時,應分別檢附各飼養場所之輸出鳥類健
康證明書或前條第一項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輸出檢疫,其輸入國另有規定者,申請人並須檢附足資證明符合
輸入國規定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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