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
  郥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
  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