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及已核定
  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
  助,並由其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
  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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