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之農民
  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其在地組織
  及團體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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