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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進出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在運輸途中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不得擅自 起卸,並應於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監督下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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