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經審驗合格者,應發給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
格證明書。
前項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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