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扶助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扶助律師名
冊中,委任適當之律師。
申請人未能依前項規定委任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扶助律師名冊中指派之
。
受申請人委任律師應按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該律師自扶助律師名冊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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