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檢查員實施設施檢查時應填具設施檢查結果報告表(如格式三),經確
  認合格後,由檢查機構核發設施檢查合格證明(如格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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