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由產生地之直轄市、
  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為之。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
  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合法登記之再生利用業者辦理。
  由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應自行或委託合法登記之再生利用
  業者為之。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得委託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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