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指定調處委員會管轄者,應將有關書件
  送交裁決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決定之。
  裁決委員會就前項申請,得指定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管轄。
  裁決委員會為指定後,應即通知當事人及受指定之直轄市或縣(市)調
  處委員會。事件如經其他調處委員會受理者,並應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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