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
險契約。
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
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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