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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契約之簽訂)
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 險契約。 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 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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