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計算方法說明所規定之應
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永續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二、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
三、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
四、長期次順位債券。
五、非永續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六、不動產於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
    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
七、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及透過其他
    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
八、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九、銀行之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永續累積特別股及其股
    本溢價、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長期次順
    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前項第八款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係指銀行所提營業
準備及備抵呆帳超過銀行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就已產生信用減
損者所估計預期損失而提列之金額。
第一項之第二類資本工具應符合下列條件,其中涉及投資人權益之條件,
應載明於發行契約: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持有人之
    受償順位。
三、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提前贖回之誘因。
四、發行期限五年以上,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
五、發行五年後,除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外,不得由發行銀行提前贖回或由
    市場買回,亦不得使投資人預期銀行將行使提前贖回權或由市場買回
    :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計算提前贖回後銀行資本適足比率仍符合法定資本適足比率
            。
          2.須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
六、股利或債息之支付不得設定隨銀行信用狀況而變動。
七、除銀行清算或清理依法所為之分配外,投資人不得要求銀行提前償付
    未到期之本息。
八、銀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第二類資本
    工具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
九、可轉換之次順位債券,除應符合以上各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發行期限在十年以內。
    (二)於到期日或到期日前,應轉換為普通股或永續特別股,其他轉
          換方式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二類資本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採信用風險標準法者,其合計數額
,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二五,採信用風險內
部評等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
零點六。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我國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
    融工具」,取代原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
    」,本會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0七0二0八三
    九四0號函說明,「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將改以「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會計項目取代,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
三、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自一百零七年開始實施,
    銀行已依該號公報規定針對預期信用損失提列備抵呆帳,經參酌香港
    、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之做法係將授信資產已產生信用減損者(一般
    稱為第三階段),作為資本計提時之預期損失,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明定銀行所提列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超過針對已產生信用減損而提列
    者之金額得於限額內列入第二類資本,以使銀行有關預期損失之估計
    於會計提列與資本計提具一致性,並與國際接軌。
四、修正第三項第五款第二目第一點所定銀行擬提前贖回或自市場買回第
    二類資本工具時,其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之要求,理由同修正條文第
    十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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