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
  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
  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
  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
  三、經接管人評估不宜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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