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控管機制或內部管制程序:
一、帳戶及交易持續之監控:
(一)本社應逐步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可疑交易。
(二)對較高風險帳戶加強監控。
(三)本社應特別注意沒有明顯經濟目的或合法目的之所有複雜、不尋
常大額交易或所有不尋常型態交易;本社應儘可能審視上述交易
之背景及目的,並將所發現建立資料。
二、客戶有下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一)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份時,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
(二)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本社職員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
表格建檔。
(三)意圖說服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四)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五)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六)堅持交易必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七)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八)意圖提供利益於職員,以達到本社提供服務之目的。
三、本社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程序,包括檢視擬僱用員工具備廉正
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特別是負責執行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控管之員工。另並應注意員工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間
有無潛在利害衝突。
四、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經辦事務予以抽查,必要時可洽請稽
核單位協助:
(一)職員奢侈之生活方式與其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二)職員依規定應休假而無故不願意休假。
(三)職員無法合理解釋其自有帳戶之大額資金進出。
五、專責人員及相關申報流程:
(一)本社應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一人擔任專責人員
,以協調監督本範本之執行,並應指定○○單位(註:由各社自
訂)為事務單位;該副總經理應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新
到任者應於六個月內參加該類訓練課程。
(二)各分支營業單位應指定○○主管人員(註:由各社自訂)專責督
導該項工作。
(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程序:
1.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2.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3.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附表三格式填寫申
報書。
4.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社。
5.由總社事務單位簽報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核
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四)如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
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
資料,若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格式如附表四)
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本社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
六、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一)依第八條規定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
(二)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
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洗錢防制專責人員、法令遵循主管人員或稽核單位人員為執行職
務需要,應得及時取得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惟仍應遵循保密之
規定。
七、對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之定期檢討規定:
(一)本社應就所訂防制洗錢範本定期檢討。
(二)本社所採取之管控措施的類型與程度,應與洗錢與資恐風險,以
及和業務規模相稱。
(三)分支機構較多且分佈較廣者,得召集有關人員分區舉辦防制洗錢
作業檢討會,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八、稽核單位對本項工作之職責:
(一)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
核,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本社營運、部門
與分支機構之風險管理品質。
(二)發現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副總經理(
或相當職位以上人員)核閱,並提供職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三)查獲故意隱匿重大違規事項而不予揭露者,應由總社權責單位適
當處理。
(四)得設立專責人員對各單位之大額交易抽查,並瞭解其交易之正當
性。
九、本社兼營業務時,該兼營部門亦應適用與該業務有關之防制洗錢注意
事項,如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基金業務,該兼營部門即應適用
信託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