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應依證券商管 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處理程序。
配合現行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已刪除設置專責單位之規 定,爰刪除本條設置專責單位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