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
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首次或全部退票清償註記後再有新增存
款不足退票或退票之個案情節重大、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上市公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或第五十條之三
第一項第十一款經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情事,其上市之有
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停止買賣者。
二、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假扣
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會決議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
、重整之聲請,或經他人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法院依
有關法令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五、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
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
、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之
重要開發進度,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不含註銷庫藏股)、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散、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
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
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議案,且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行無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且消滅公
司或轉換股份之未上市(櫃)公司股本未達新台幣拾億元者,
或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併購者。被併購者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之計算應以淨值替代之。
(二)屬本條第二項由上市公司代為召開說明記者會之公司辦理減資
者。
八、上市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
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
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
值百分之十替代之。前揭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取得或處分各類公
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商業銀行發行之三個月內到期保本理財
商品;屬每月十日前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
分票券、債券交易。
(三)與母、子公司或該上市公司之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四)經營營建業務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
、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之不動產。
(五)上市公司與其同一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或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使用權資產交易。
九、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遭主管機關
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且扣除其依保險契
約設算獲賠金額後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
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替代之。
十、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證
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市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者。
十一、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九款前段等重大事件、第二十七款或
第四十六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事項者。
十二、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上巿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或第七條第三項標準
之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櫃)或未
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由上巿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
〔立法理由〕 為明確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適用情況,修改本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文字
,有關第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款第三目上市公司連續三個月公告之營業收
入為零或負數者,得排除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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