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設監察人二至三人,自下列人員產生,並由金管會聘免之:
一、金管會一人。
二、交通部一人。
三、金管會指定之專家學者一人。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並推選一人擔任主席,其
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審查年度決算,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