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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裁判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原本及上級法院附入卷宗之裁判正本,應 永遠保存之。但財務裁定未經抗告者,其原本得隨同原卷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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