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裁判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原本及上級法院附入卷宗之裁判正本,應
  永遠保存之。但財務裁定未經抗告者,其原本得隨同原卷銷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