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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訴願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 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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