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
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
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
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另增訂第六款。
二、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查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次記二大
功專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為期適用明確
,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係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
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規定所頒給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項。茲以該辦法
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時,已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區分
為個人獎及團體獎,以團體獎係為鼓勵團隊合作,強調團體績效,與
個人獎係著重個人績效與貢獻有別,為期明確,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優
先陞任之條件修正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
四、第一項第六款增訂理由,係考量人事制度具有連貫性,為有效激勵公
務人員士氣,提升政府效能及服務品質,陞遷制度有結合其他人事制
度整體規劃之空間,是為預為因應其他人事法律為充分發揮激勵效果
,或有增訂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規定之可能,爰增訂本款概括規定,
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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