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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