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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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