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其所
附資料若不須作為證據資料者,應即檢還。
依前項規定檢還時,應作書面紀錄當場點交檢還;如事後檢還,應請該提
供機關派員到院,製作書面紀錄當面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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