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其所 附資料若不須作為證據資料者,應即檢還。 依前項規定檢還時,應作書面紀錄當場點交檢還;如事後檢還,應請該提 供機關派員到院,製作書面紀錄當面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