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
  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兼辦審計室審核。
  前項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核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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