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寵物飼主應自事實發生後,依下列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一、寵物取得後一個月內。
二、寵物轉讓後一個月內。
三、飼主住址及其他聯繫資料變更後一個月內。
四、寵物遺失後五日內。
五、寵物死亡後一個月內。
獸醫診療機構及寵物業者,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寵物飼主違反前項之情事,
應通報動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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