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
,自應出席第二次會議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未向家長會提出正當理由證明
並經同意者,自第四日起視同辭職。
前項會長、副會長視同辭職時,家長會應以書面通知本人,並報請教育局
備查。
第一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
議。
第一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
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且未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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