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
  者,均以曠職論。
  曠職人員除應按日扣除俸薪外,其連續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曠職合計達
  十日者,應予解聘或免職。
  曠職期間之例假應予扣除,但仍認為繼續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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