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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實驗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 ;必要時,得由教育局協助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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