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二個月內,針對訪評意見提出改進計畫送教育
  局,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
  等第制在三等以下或認可制未通過者,於次一學年接受追蹤評鑑。
  等第制為一等、二等或認可制之通過者,教育局得予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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