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二個月內,針對訪評意見提出改進計畫送教育 局,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 等第制在三等以下或認可制未通過者,於次一學年接受追蹤評鑑。 等第制為一等、二等或認可制之通過者,教育局得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