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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府應不定期實施交通車之抽檢及稽查,每年至少六十次。 學校、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幼稚園及托兒所應配合前項檢查,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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