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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應依社會需要及民眾之需求,開設一般性課程及專案性課程。 社區大學應設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所開設之課程,於每期開課前送教育局 核准後實施。 前項課程開設及審查辦法,由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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