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應依社會需要及民眾之需求,開設一般性課程及專案性課程。
社區大學應設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所開設之課程,於每期開課前送教育局
核准後實施。
前項課程開設及審查辦法,由教育局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