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營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每年應就下列設施設備訂定年度維護計畫,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
  一、供電系統、動力設備。
  二、機械遊具系統之主體及外觀。
  三、緊急逃生設施、救援裝置。
  四、消防安全設備。
  五、收費系統。
  六、其他經教育局指定者。
  營運機構應依前項計畫實施,維護紀錄應留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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