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構每年應就下列設施設備訂定年度維護計畫,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 一、供電系統、動力設備。 二、機械遊具系統之主體及外觀。 三、緊急逃生設施、救援裝置。 四、消防安全設備。 五、收費系統。 六、其他經教育局指定者。 營運機構應依前項計畫實施,維護紀錄應留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