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核准處分,應載明下列附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教育局得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助經
  費;其屬第一款情事者,並得停止獎助一年至三年:一、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當方式申請獎助或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二、未依
  核定經費項目使用。三、未依第十條規定期限檢具相關資料函報教育局
  核銷。」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助經費者,教育局應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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