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