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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兒童輔導機構,指兒童心理及家庭諮詢中心、家庭扶助中 心、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及兒童福利服務中心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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