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妓女戶或妓女許可證,每年由本府警察局查驗一次,查驗時間由本府警
  察局定之,逾期未送請查驗者,其許可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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