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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妓女戶或妓女許可證,每年由本府警察局查驗一次,查驗時間由本府警 察局定之,逾期未送請查驗者,其許可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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