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警察勤務方式區分如左:
一、個別勤務:勤區查察。
二、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前項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格式如附件一)輪流交替互換
實施之,並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
但均以巡邏為主。
各勤務執行機構,應設置員警出入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及員警工作紀
錄簿(格式如附件三),員警外出服勤與勤畢返所,均應登記出入登記簿
。
勤務中所處理之事故,均應詳予記載。遇有處理未了事故,應交代接勤者
繼續處理,並向主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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