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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 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 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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