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
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
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